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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太阳集团tcy8722教职工加班管理制度
时间:2016年11月15日点击:次
(人字[2016]30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精神,为保护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合理安排各岗位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职工应在法定工作日内完成好本职工作,按时上班下班。
第三条 各部门领导要合理、均衡地安排好本部门的工作,避免因工作安排不当造成工作积压,或突击完成。
第四条 加班范围界定
(一)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在寒暑假期间因工作需要上班的,不属于加班范畴。
(二)教职工公出(含招生、参加短期培训,参加会议等),不属于加班范畴。
(三)特殊岗位的教职工必须在休息日、节日工作的(如保卫处车队等),不属于加班范畴。
第五条 学校实行加班申报制度。凡需加班的部门要事先写出申请报告,注明加班时间、需要完成的工作任务、加班人员和负责人,交人事处,由人事处处长审批。未经批准的加班,不得补休。
第六条 教职工加班后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实行串休,串休应在本学期完成。
第七条 教职工加班后的串休应事先向本部门领导申请,批准后再休息,不得随意自行安排。
第八条 部门领导在安排加班时,应做到人数、时间与工作量相适应。
第九条 加班考勤、交通补助及午餐安排,参照学校最新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特殊加班一事一议,由部门提交申请,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参照学校最新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1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