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太阳集团tcy8722教职工加班管理制度

时间:2016年11月15日点击:

(人字[201630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精神,为保护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合理安排各岗位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职工应在法定工作日内完成好本职工作,按时上班下班。

第三条  各部门领导要合理、均衡地安排好本部门的工作,避免因工作安排不当造成工作积压,或突击完成。

第四条  加班范围界定

(一)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在寒暑假期间因工作需要上班的,不属于加班范畴。

(二)教职工公出(含招生、参加短期培训,参加会议等),不属于加班范畴。

(三)特殊岗位的教职工必须在休息日、节日工作的(如保卫处车队等),不属于加班范畴。

第五条  学校实行加班申报制度。凡需加班的部门要事先写出申请报告,注明加班时间、需要完成的工作任务、加班人员和负责人,交人处,由人处处长审批。未经批准的加班,不得补休。

第六条  教职工加班后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实行串休,串休应在本学期完成。

第七条  教职工加班后的串休应事先向本部门领导申请,批准后再休息,不得随意自行安排。

第八条  部门领导在安排加班时,应做到人数、时间与工作量相适应。

第九条  加班考勤、交通补助及午餐安排,参照学校最新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特殊加班一事一议,由部门提交申请,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参照学校最新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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