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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太阳集团tcy8722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校综字[2016]152号)
为加强和规范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稳定师资队伍,保证教育教学、科研和和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因私出国(境)范围
本规定所称因私出国(境)指所需费用均由教职工个人自理或邀请方承担费用的出国(境)行为,主要包括自费出国(境)留学(不含自费公派,下同)探亲、旅游、访友、定居(仅限离退休教职工)以及办理其它私人事务。
此外,教职工因公需要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开展短期合作研究,均要求办理因公护照,有特殊原因无法办理护照手续的,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同意可办理因私护照,并按本规定管理及办理手续。
第二条 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
为了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秩序,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应提前向所在单位申请,办妥审批、备案手续后,方可办理理出国(境)手续。
(一)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
教职工申请离职自费出国(境)留学,应提前六个月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留学申请获批后,教职工需先办理辞职离校手续,并将人事管理转至校外人事代理机构后方可出国(境)。
(二)申请出国(境)探亲
在职教职工申请出国(境)探亲应提前三个月填写《太阳集团tcy8722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备案表》并提交所在单位,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
(三)申请其他事项出国(境)
在职教职工申请留学、探亲以外的因私出国(境),应至少提前个月填写《太阳集团tcy8722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备案表》并提交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批,并将《太阳集团tcy8722因私出国(境)审批备案表》报人事处备案。
(四)登记备案人员出国(境)
根据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属于登记备案人员的教职工,如现任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因私申请出国(境)还需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相应审批备案手续。
第三条 因私出国(境)管理
(一)教职工出国(境)前应就本人所负责的工作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并作出妥善安排,不得影响学校教学、科研工作;
(二)新教职工须待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期满后方可自费出国(境)留学,否则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按违约处理;
(三)在职教职工出国(境)探亲时时间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工资停发。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为回校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并将人事关系和档案转至校外人事代理机构;
(四)在职教职工出国(境)旅游、访友及办理其它私人事务原则上应安排在学校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经批准的假期出国(境)期间工资正常发放;假期以外上述出国(境)活动按事假处理。未经学校批准逾期未回校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因私出国(境)的教职工应按时回校报到并及时到所在单位办理销假手续,其中探亲回校的在职教职工还应到人事处报到销假;
(六)对于未经批准因私出国(境)的教职工,将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给予惩处,且学校有权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
(七)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前应指定一名名国(境)内直系亲属代办其出国(境)期间校内相关事务,并将指定人的详细联系方式告知学校;
(八)教职工在国(境)外应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形象,遵守外事纪律,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学校名誉的事情,严禁参与非法组织活动;遵守和尊重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
(九)因私出国(境)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应注意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发生纠纷或出现事故的,由教职工本人及其家属自行负责;
(十)各单位应完善本单位教职工出国(境)审批管理和监督备案制度,教学单位应提前就出国(境)超期未归,所在单位应在一周内将情况通报人事处,逾期不报的,将追究所在单位责任。
第四条 附则
本规定自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太阳集团tcy8722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备案表.docx
201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