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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太阳集团tcy8722教职工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时间:2018年06月03日点击:次
(校人字[2018]1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升教师整体素质,进一步做好我校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的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习原则
(一)专业对口、学以致用的原则。教职工攻读博士的目的是提高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提高教学、科研、管理质量和水平,因此,攻读专业必须与本硕专业一致或与所从事的工作紧密联系;
(二)在职、就近的原则。教职工攻读博士原则上在确保本部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做到工作和学习两不误。
第三条 学习条件
(一)攻读博士人员必须是与我校签订《劳动合同》A类的、年龄在50周岁以内的聘用人员;
(二)申请攻读博士学位者,必须来校工作满一年以上,并且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者。
第四条 学习形式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分为全脱产、在职学习两种形式。
(一)全脱产学习,工资停发,保险停缴,毕业后回学校工作的,受当年人才引进待遇;
(二)在职在岗学习,与学校签订服务协议,毕业后回校服务5年在读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工资保险及各项福利待遇正常发放。
第五条 学习期间待遇与责任
(一)经员工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全脱产学习的教工与学校签订服务协议,并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二)申请在职学习的教师岗员工,学习期间按照学校规定完成工作量。在读期间不考勤不打卡,但需要参加学校及所在部门安排的会议、学习研讨等活动。充分利用时间保质保量的攻读及按时取得学位,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全额发放;
(三)申请在职的行政岗员工第一学年每周享受3个半天带薪学习时间,第二年及以后学习期间每周享受2个半天带薪学习时间。行政岗员工完成本职工作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
第六条 本规定自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18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