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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太阳集团tcy8722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校人字[2017]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机构岗位设置是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健全机构设置,明确机构职能,落实岗位责任,规范聘用人员管理,实现学校人员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也是学校事业发展对人员使用制度化、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学校机构岗位设置原则,规范聘用管理,适应学校建设发展需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二条 学校机构设置坚持“优化结构、整合资源、精简高效”的原则,坚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实现统一领导、总量控制、分类、归口与分级管理相结合。通过科学合理的机构设置,指导人员编制与岗位设置进一步明晰机构职能,调整控制各类人员的比例,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人员素质,逐步建设一支结构合理、高效精干的教职工队伍。
第三条 学校机构设置类别包括以下几类:
(一)党政管理机构:承担党政管理职能的处(部、室)和群团组织。
(二)教学科研机构: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学院、教学部、研究所(室、院、中心)等单位。
(三)教学辅助及服务机构:为教学科研和学校教育事业提供服务,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
(四)企业化管理机构:根据学校事业需要设置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
第四条 学校党政管理机构及群团组织一般设置处级和科级两级管理机构,日常工作量不足三人承担的原则上不设科级机构。
第五条 学院、教学部中需要设置科级管理机构的,由学校根据规定统一进行规划设置,实行双重领导管理;其他内部教学组织(如系(专业)教研室等)由单位根据需要和学校相关规定设置,不确定行政级别。
第六条 校属科研机构,教学辅助及服务机构、企业化管理机构的内部工作部门不确定行政级别。
第七条 学校机构的设置及调整:处级及以上机构设置遵循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同时参照相关高校经验,结合学校实际进行,由各级职能部门提出机构设置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核定;科级机构的设置及调整,由所在单位向人事处提出机构设置方案,经人事处审査,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核定。
第八条 各类机构设置需提交设置方案形式进行,方案应包含的内容有:
拟设置或调整机构的理由、机构名称、职责范围、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等情况。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九条 岗位设置是学校深入贯彻人才兴校战略,全面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全员聘用、按需设岗”的聘用机制,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基本要求,目标是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
第十条 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定岗、合理定编、精简高效”的原则;
(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全员聘用”的原则
(三)“以岗定薪、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
(四)“绩效考核、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十一条 岗位设置类别、范围及级别
学校岗位设置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三种类别。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是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设置的岗位。
管理岗位包括党群管理岗位、行政管理岗位、教学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级别包括校级助理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和科员级。
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要符合国家和学校高等教育工作和人オ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学校事业发展和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包括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和见习助教。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比照教师岗位按照相应的专业技术等级聘任为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和科员级。教辅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
第十二条 特设岗位设置
特设岗位是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对特殊人才和管理工作的需要,经学校研究决定设置的岗位。
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合同类别
依据学校管理实际,学校采取合同制聘用管理,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类别分为A类和B类两种类别,A类为依照学校规定档案调入学校、学校为其缴纳各项保险的员工;B类员工为退休返聘或专任聘用、档案未转入学校的员工;各类人员的聘用,依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进行聘任。
第十四条 聘用条件及程序
(-)聘用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3.新聘用教师应具备硕士学位,其他人员应具备讲师以上职称,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行政管理、教学管理人员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
5.身体健康,能胜任受聘岗位的工作。
(二)聘用程序
1.学校各单位按照学校设置工作岗位及所需人数、于每年年末向人事处提出用人标准及要求,报校长办公会核准后,由人事处统一编制人力资源招聘计划,制定招聘方案,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公布招聘岗位、职责、聘用条件);
2.各部门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用人编制,须向人事处提出《人力资源需求申请》,人事处进行审核,报校长批准后及时组织招聘。
3.教师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按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行政管理人员实行校内选拔与社会招聘相结合的办法,按行政职员制度聘用。
(三)面试考核程序
1.人事处负责对应聘人员按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査,确定候选人;
2.人事处组织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对应聘者进行专业考核(试讲或面试);
3.对考核合格者,由教师聘任委员会联合签署意见,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方能确定录用;
4.经校长办公会确定录用的人员,由人事处向应聘人发出录用通知。
(四)办理聘用手续
1.应聘人员经学校录用,报到时,需向学校提供学历毕业证、学位证、外语等级证、职称证、身份证、个人档案、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资料;
2.工作人员报到需填写入职登记表、聘用人员履历表,由人事处负责办理入校手续,并通知学校相关部门;
3.对受聘人员,学校根据其岗位、职责,在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基础上,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书》;
4、岗前培训
新聘用的教职员工需分别由教师发展中心、用人部门进行培训后方能上岗;
5.实习期
应届毕业的本科学历及研究生学历员工在未取得毕业证前,来校工作视为实习,实习期间只发放生活补助;
6.试用期及转正
试用期按照《劳动合同书》规定履行,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的工资发放按照学校工资制度执行。试用期内,若员工的工作能力和表现不符合岗位要求,学校可以解除合同或延长试用期,试用期内员工有权解除合同,另行择业。
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试用期满后由本人提交个人工作总结,经由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者,经校长签字批准予以转正,并在转正之日日的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
7.正式聘用
试用期结束后,经员工本人申请与学校考核合格者即进入正式聘用阶段。
第十五条 聘用期限和退休年龄
聘用期限:结合聘用人员和学校实际,聘用员工首次聘用期限最短一年,最长三年。
退休年龄: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及行政管理人员岗位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的人员聘用年龄原则上为男性70周岁,女性65周岁,中级职称及以下的退休年龄为男性65周岁,女性60周岁。
第十六条 聘期管理
(一)聘期内,学校与工作人员双方应按《劳动合同书》相关条款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
(二)学校按规章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并在每学期期末对聘用人员从德、能、勤、绩、廉几个方面进行考核,实施奖惩
(三)档案关系调入学校的工作人员,学校为其办理法定社会统筹保险事宜;
(四)在聘用合同期满前二个月,由工作人员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对受聘人员进行考核评价,提出是否续聘的意见,报人事处;
(五)人事处根据部门意见向校长汇报,校长同意后与受聘人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可在合同期满后签订续聘合同。
第十七条 解聘与辞聘
(一) 解聘与辞聘条件
1.若任何一方在合同期满后有终止合同的意向,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待合同到期,双方即终止合同关系;
2.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随时解除聘约,予以辞退。
(1)任职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
(2)思想素质、道德品质较差,损害学校利益和形象、声誉者;
(3)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4)应聘提供虚假证件、不符合学校用人标准,或试用期考核不合格;
(5)学期末考核不合格,被认定工作能力差,不胜任本工作者。
3.学校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侵害教工人员权益,受聘人员可以解除聘约。
(二)解聘与辞聘程序
1.学校解聘工作人员,依据聘用合同约定条款或依据部门提出的建议,人事处核实情况是否属实,报校长办公会批准,由部门负责人与本人谈话,人事处办理离职手续;
2.工作人员要求辞职,须提前一个月向学校递交辞职申请,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处。人事处报校长批准,通知本人办理离职手续;
3.工作人员离职需到人事处办理离校手续,填写《员工离职表》并按规定做好各项工作交接及账目结算。工作人员离职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不予进行工资结算,不负责办理档案关系等事宜:;凡在离职当月15日(含15日)之前离职的,个人应承担半个月社会保险单位缴纳费用;在15日之后离职的,社会保险单位缴纳纳费用由单位承担。
4.双方解除合同关系原则上应在学期末办理手续。教师、管理人员办理离校手续的期限为5个工作日;
5.工作人员辞职或被解聘,学校应与其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原聘用合同自动废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校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要以学校发展实际出发,依据国家和有关部门相关规定,公平体现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必要事项要以相关文件和材料形式予以明确说明。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属太阳集团tcy8722人事处。
2017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