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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太阳集团tcy8722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
(校人字[2016]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河北省委组织部、省高校工委有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文件精神,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干部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障我校各项事业的科学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太阳集团tcy8722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二)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依法办事原则;
(六)按岗选任、人岗相适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力推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全心全意为广大教职工和学生服务,具有领导水平和管理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 领导干部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为三年。
第五条 学院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职责,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ニ)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勇于创新,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和学校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具有高等学校管理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有独立完成所担负管理工作职责的时间和精力;
(五)具有正确的权力观,依法办事,廉洁勤政,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选任正处级干部
1.中共党员,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2.在副处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
3.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够担负繁重的管理工作。
(二)选任副处级干部
1.中共党员,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2.在正科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
3.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够担负繁重的管理工作。
(三)选任正科级干部
1.中共党员,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2.在副科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
3.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够担负繁重的的管理工作。
(四)选任副科级干部
1.中共党员,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2.在科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
3.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够担负繁重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提任职务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干部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破格或越级提拔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九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一条 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
(一) 选拔各分学院的处级领导干部,在内部产生的一般应在所在部门的全体教职工中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
(二) 选拔机关职能部门处级领导干部,参加推荐人员的范围由组织部、人事处根据相应职能部门的职责与工作要求确定。第十二条民主推荐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组织,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确定推荐职位。组织部、人事处根据干部职数规定和现职缺位情况,向分管干部工作的党委领导提出拟民主推荐职位的建议,经同意后组织进行;
2.召开民主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与资格、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3.组织与会人员填写推荐票或者进行个别谈话进行推荐;
4.由组织部、人事处汇总推荐情况,报分管干部工作的党委领导对拟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在民主推荐和酝酿的基础上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部、人事处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部门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入考察对象建议人选。
第十四条 因特殊需要的处级领导干部人选或因工作需要跨部门调配的干部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
第四章 考察
第十五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第十六条 实行考察预告制。
在考察前,由组织部、人事处通知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张贴考察预告,告知考察对象、考察时间、考察组人员名单等。
第十七条 考察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拟订考察工作方案;考察组由2-3名成员组成,一般由党委委员、组织部、人事处的干部组成;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
(二)考察组负责人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査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了解情况;
(四)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
(五)考察组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向学院党委提出初步任用建议方案。
第十八条 考察领导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为拟任人选为各分学院的:
(一)所在部门和拟任职部门的主管、分管院领导;
(二)所在部门和拟任职部门的有关负责人;
(三)所在分院院长、办公室主任或教学秘书;
(四)党总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民主党派代表;
(五)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六)其他有关人员。
拟任人选为部、处、室的:
(一)所在部门和拟任职部门的主管、分管院领导;
(二)所在部门和拟任职部门的有关负责人;
(三)所在部门的全体工作人员;
(四)行政党总支以及工作联系较多的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对拟提拔的领导干部人选,组织部、人事处必须征求学校纪检部门的意见,由纪检部门填写《拟提拔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情况意见表》。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提拔的领导干部由考察组撰写考察材料并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包括:
(一)被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民族、籍贯、政治面貌、参加工作时间、专业技术职务、现任职务等);
(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三)主要缺点和不足;
(四)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包括考察时个别谈话人数,同意、不同意和弃权情况。
第五章 酝酿
第二十一条 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和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二条 根据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先征求院党委、行政等有关领导的意见。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作出领导干部任免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用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分管领导没有出席会议,不讨论其所分管部门的干部。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领导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及考察情况,包括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投票表决,投票后,当场计票、监票并汇总,由党委书记公布结果,以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六条 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的任免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二十七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八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决定任用的领导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进行任职前谈话。
第三十条 领导干部职务的任职时间自院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竟争上岗
第三十一条 领导干部换届或任期内某些职位空缺时,可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行政领导干部职位空缺的补充,一般采用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竞争上岗一般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成立竞争上岗工作小组,由校党政有关领导、组织部人事处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专家组成;
(ニ)公布职位与职数、参加竞聘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三)公开推荐与报名(报名可采取个人自荐报名或组织推荐报名的方式);
(四)组织部、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查;
(五)竞聘(笔试与面试或竞聘演说)与民主测评;
(六)根据竞聘成绩和民主测评综合分析,由组织部、人事处提出差额考察人选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后,报党委常委会审定;
(七)对考察对象进行综合考察;
(八)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任职。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三十三条 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对象一般包括: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按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在同一部门担任同级职务满六年的人员或在同一部门担任正、副职满八年的非选任制人员实行交流。在同一部门担任六年以上的科级干部,如要提拔使用,一般应交流提拔;
(三)加大干部交流的力度,坚持实行行政部门与分院之间党务与行政之间,学院与学院之间的干部交流换岗制度。提倡、鼓励中青年干部到多个岗位进行锻炼。
第三十四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家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考核与民主测评
第三十六条 领导干部实行年度考核,与全员考核结合进行。
第三十七条 领导干部每年必须进行述职述廉,并接受民主测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民主测评和考核结果将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九条 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出国或外出脱产学习超过6个月(以批件为准)的;
(二)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条 建立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职务变动、工作调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二)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聘期内个人一般不得提出辞职,如确有特殊原因个人申请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组织部、人事处。未经院党委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三)引咎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有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的,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四)责令辞职,是指党委根据干部考核、民主测评情况,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免去现职。
第四十一条 建立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一)民主测评不称职率在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可降职使用;
(二)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降职使用;
(三)降职使用的处级领导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领导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任用适合的领导职务。
第十二章 培养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加强领导干部岗位培训。选拔领导干部进入上级党校、行政学院学习。学院不定期举办不同层次的干部培训班,在岗处级领导干部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培训学习。
第四十四条 根据干部培养计划的的安排和工作需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组织领导干部参加国内外考察和进修提高,不断提高领导千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四十五条 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考察,必须有明确的目的任务和实质内容,并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安排,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渠道和程序报批。除经批准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公务团组外,不得参加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的没有实质内容的团组。
第四十六条 学校将为领导干部培养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保证所需经费。干部培养经费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经费管理使用坚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的效益。
第四十七条 实行请假、销假制度。领导干部外出三天以内者向分管校领导请假,一周以内者报校长审批,同时填写《太阳集团tcy8722请假单》,报学院办公室、人事处备案。外出的领导干部应按时返校,并到学院办公室、人事处和本单位销假。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的,应在假满前把情况报告学院办公室、人事处和本单位,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续假。
第四十八条 建立领导干部数据库。
第十三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项纪律。
第五十条 竞争上岗的程序、时间进度和结果都要公布并严格按照公布的程序、办法进行。
第五十一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领导干部任免不准个人決定领导干部的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集体作出的领导干部的任免决定;
(四)不准拒不执行组织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五)不准违反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各项具体规定程序和办法;
(六)不准随意放宽或改变领导干部任用的资格条件;
(七)不准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八)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九)不准在领导干部考察工作中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领导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五十二条 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任用的领导干部,如无特殊情况,必须在十五天内报到。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并在三年内不再重新任用。
第五十三条 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组织部、人事处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査,受理有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第五十五条 建立组织部、人事处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六条 党员、干部、群众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组织部、人事处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领导于部选拔任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1:太阳集团tcy8722拟提拔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情况意见表.docx
201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