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和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315消费维权进校园活动

时间:2018年03月15日点击:

      今天,我校和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315消费维权进校园活动。每年的315消费者权益日,央视315晚会都会揭穿无数的骗局、陷阱和黑幕并且曝光一批不法商家和不良商品,从而唤醒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向 任何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利益集团举起利剑。为了增强同学们科学、合理、健康的消费意识,全面提高我校广大师生的消费维权意识,抵制假冒伪劣商品的侵蚀,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享受哪些权利】

 1.安全保障权。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求教获知权、依法结社权

 6.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7.监督批评权。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消费者不仅是市场的主体,而且是国家社会的主人

【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其他以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我校和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315消费维权进校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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