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冀财政【2007】55号)、《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冀财政【2007】52号)和《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暂行)》(冀财政【2007】53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进一步做好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我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学校成立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国家奖、助学金工作的实施、审核和批复。
学工处成立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由学工处处长任主任,另设1-2名专职工作人员。勤工助学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实施,具体包括各二级学院资助名额的划分,各二级学院上报受资助人员的审核,全校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建立全校学生资助工作档案、报请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等工作。
各二级学院成立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调查、审核、上报和建档工作。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其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我校根据实际情况将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定为3档:1档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资助对象为我校一般困难学生;2档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对象为我校困难学生;3档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资助对象为我校特别困难学生。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我校正式注册、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现象;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成绩优异,各方面表现突出,学年平均成绩专业排名10%以内;
6、无不及格现象,无不良嗜好;
7、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我校正式注册、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现象;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平均成绩专业排名30%以内;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7、无不及格现象;
8、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
(二)申请者家庭条件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家庭所在地为边远、贫困地区,家中劳力少,收入微薄;
2、家庭收入在当地贫困线以下;
3、父母下岗或无稳定经济来源;
4、孤儿、单亲家庭或父母残疾;
5、有其他特殊困难的。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我校正式注册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二)申请者家庭条件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家庭所在地为边远、贫困地区,家中劳力少,收入微薄;
2、家庭收入在当地贫困线以下;
3、父母下岗或无稳定经济来源;
4、孤儿、单亲家庭或父母残疾;
5、有其他特殊困难。
第八条 评奖比例及分配:
根据国家当年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由学工处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综合考虑我校在校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做出分配计划,报请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二级学院。
第九条 申请时间和申请程序:
每年9月中旬首先由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连续申请,但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初步审核, 并将有关材料(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审核统计表并签署意见)统一上报学工处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由学工处勤工助学管理中心负责评审,并将建议名单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在全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工处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提出;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复。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提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或《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家庭所在地村、乡(镇)、县、市或街道办事处家庭贫困(收入)状况证明(申请国家奖学金者可免);
3、提供上学年度两学期成绩单(加盖教务处公章,申请国家助学金者可免);
4、所在二级学院申请人品行评语、班委意见和所在二级学院推荐材料;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经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复后,学工处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将获得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学生名单下达各二级学院,并提供给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由财务处在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向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助学金由财务处按学期分两次发放。
第十一条 评审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评审资格,已获奖的则追回全部奖、助学金,取消其今后参评资格,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另选他人递补。
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在资助期间如有违纪行为,亦或是有休学、退学、入伍者,学校将停止发放该生国家助学金,并另选他人递补。
第十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的责任和义务。
1、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要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努力上进,刻苦学习,全面提升自身素质。
2、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适用于我校在校注册学生。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校学工处勤工助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