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太阳集团tcy8722章程》,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成人高等教育专科、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太阳集团tcy8722成人高等教育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学校继续教育中心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因病或因事可以向继续教育中心申请保留入学
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学期期末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按规定建立学生的学籍档案。在校生档案由继续教育中心学籍科统一进行管理。
第八条 应征入伍的录取新生凭相关材料办理相应手续后可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后两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学校新生报到期间,办理相关入学手续。入伍高校新生重新报名参加成人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继续教育中心组织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的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专科起点本科学生前置学历待清查的,须于入学后 6 个月内向学校提供前置学历有效证明材料,逾期未提交材料和提交材料但清查未通过的,取消学籍。
学生学籍状态以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的注册结果为准。
第十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有关缴纳学费的规定按时缴费。开学报到时,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缴纳全部学费并持有效证件到继续教育中心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作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专科起点本科学制为 2.5 年,弹性学习年限为 2.5-4.5 年,最长学习年限 (含休学)不得超过4.5 年。成人高等教育专科学制为 2.5 年,弹性学习年限为2.5-4.5 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 4.5 年。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取得该课程的考试资格后方能参加考试。凡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的一律以旷考论,对旷考、弃修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七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其成绩记载为“违纪”、“作弊”,成绩无效。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开具《学习证明》。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入其他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学生工作学习矛盾突出的;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无原修专业的;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学生同意需要调整所学专业的。
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转专业与原专业培养层次一致或低于原专业层次;
(二)专科起点升本科学生所转专业应当与录取专业考试科目一致;
(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当在第一学年办理;
(二)学生根据自己情况,书面向学籍管理部门提出转专业申请;
(三)教学管理单位按规定汇总上报继续教育中心审核;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向继续教育中心提出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 (确认) 表》(一式四份),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名单复印件 (应当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由转出学校报入学电子信息,转入学校报毕业电子信息。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但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的,在学校规定的专业修业年限内,可以申请休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医疗单位诊断认为必须休养或治疗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教学时间1/3 以上的;
(三)因工作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
第二十六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一般由本人申请(因病休学者须持县以上医院的病情证明),经办学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继续教育中心审批。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学生复学注册后,学校恢复其学籍。
(二)休学一般以 1 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 2 年。休学期间不得转学和报考其他院校。
(三)休学期间学生须对自己的一切行为负责,其间发生的任何意外或个人伤害事件及后果均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保留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开具《保留学籍证明书》。
第二十九条 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及法律纠纷负责。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生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拟复学的前一学期期末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继续教育中心批准,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不可抗力除外)不办理复学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复学的相关问题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因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或参军退役的学生,应持有关证件、证明, 办理复学手续;
(二)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继续学习,如相应年级已无该专业,经继续教育中心报请校领导批准后可编入相近的专业继续学习,并依据休学前已取得的成绩情况,继续修读课程;
(三)学生因伤、病休学,申请复学时根据应当由学校指定的一员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四)复学后相关问题的处理:
毕业资格审核:休学前所修课程按照原年级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核,复学后所修课程按照现所在年级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核。
课程认定:休学前及复学后课程性质不一样的,相关课程的认定由继续教育中心负责审核确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若有严重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学生休学期间无特殊原因,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
(一)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特殊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坚持学习的;
(三)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停学)未完成学业的;
(五)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而无正当理由的;
(六)休学期满,复学后不能坚持完成学业的;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的(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除外),由继续教育中心通知学生,提交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继续教育中心负责送交学生本人一份,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学校网主页上公告送达,公告之日起 7 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四条 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五条 因退学而涉及的退费问题,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事项,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退学决定书的两周内办结退学手续。
(三)逾期两周未办结退学离校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章 毕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与考核,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太阳集团tcy8722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各项规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推迟毕业,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待符合毕业条件可申请毕业:
(一)课程(含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合格的;
(二)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
第四十条 对所发证书按照国家高等教育学业证书电子注册制度,进行电子注册。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变更学籍信息具体流程:
(一)学生提出申请,写明详细变更原因。如果理由不充分或不合理,学校有权利拒绝其更改信息。
(二)学生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2.学生本人高考报名表(带照片)原件;
3.户籍部门出具的信息变更相关证明材料(如户籍证明信、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公民身份证号变更证明等有效证明);
4.填写学生更改信息审批表,学校相关工作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并盖章;
5.属于姓名、身份证号和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变更,须学校核实后以校红头文件形式出具核实调查报告;
6.学生姓名和身份证号原则上不允许同时修改。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 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取消学籍的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生对学校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据《太阳集团tcy8722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申诉。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成人专科、专科起点本科学生,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2023年3月1日之前入学的学生仍按《太阳集团tcy8722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校继续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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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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