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暂行规定

时间:2015年10月12日点击: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缴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也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


部中组发〔2008〕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在职教职工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二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


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三条 在校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四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学院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五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六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


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七条 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数额不限。党员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


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院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


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八条 党员应当自觉地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


所在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或亲属)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但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超过


三个月。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


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九条 各党支部均由组织委员负责党费的收缴工作,建立党费收缴登记制度。党费收齐后,各党支


部负责党费收缴的人员定期将党费交到党委办公室。

    第十条 学院收缴的党费,按照上级规定的比例上交上级党组织,其余的由学院党委统一掌握使用。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二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


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


、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


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三条 严格党费使用的审批手续。使用党费需经党委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签字,数额较大的经费支


出由党委书记审批签字。

    三、党费管理

    第十四条 党费由党委办公室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管理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设立专门帐户,建立党费收缴、使用的专用帐簿,定期核对帐目。

    第十五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指定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


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应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每年年底应向各党支部通报同年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


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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