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相关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经学院办公会决定,同意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刘泽辰等10名学生给予退学处理。公示期2024年6月24日—2024年7月2日,公示后无异议将做相关处理。
如有异议请联系二级学院,电话:15631251901。附件:2024年予以退学学生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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