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集团tcy8722人才培养方案管理规定(修订)
太阳集团tcy8722人才培养方案管理规定(修订)
(校字〔2017〕10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及人才培养过程、方式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和组织教学的重要依据。为落实人才培养方案在教学管理工作中的核心地位,加强和完善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校的教学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应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实际。人才培养方案既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学校实际,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开展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其制(修)订、执行和调整,必须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
第四条 申报新专业时,应制定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五条 各专业均应具有完备的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局部修订,每四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具体要求按照教务处下发的修订通知执行。
第六条 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全校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的规划与领导;教务处具体组织落实制(修)订工作;各二级学院(部)成立以学院(部)院长(主任)为组长的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所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要符合“合基准、合需求、合规律、合定位、合实际”的五合标准,要坚持以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为导向,以学习产出为主线,以培养目标适切为前提,以课程、环节设置和实施为重点、以学生学习成果评价为保障进行实施。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程序
(一)教务处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办学特色、发展规划等,提出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经征求各学院(部)及有关专家的意见,报校长批准后,以文件形式下发至各二级学院。
(二)各二级学院根据指导意见,组织本单位的专业带头人、专任教师以及校外行业、同行专家进行调研、研讨和论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人才培养方案调研报告。在调研报告的基础上,拟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留存相关调研材料。
(三)各二级学院组织专家对各专业拟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论证、修改,经二级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研究通过、委员会主任签字后,将拟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连同各调研报告一并报送教务处。
(四)教务处汇总各专业上报人才培养方案和调研报告,提交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论证。二级学院根据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反馈意见进行完善、整改,将定稿的人才培养方案报教务处。
(五)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报校长签字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培养目标;
(二)培养规格要求;
(三)核心课程;
(四)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
(五)学制、学分及学位要求;
(六)各类课程学时、学分比例;
(七)教学计划进程表。
第十条 行文发布后的人才培养方案及时录入教务系统,并印发各二级学院(部)执行。教务处组织各二级学院(部)完成教务管理系统内课程库的维护与更新。
第十一条 课程的教学大纲是人才培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要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协同进行。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部)必须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教学任务按学科性质和教学业务范围以课程归口的形式由相关的二级学院(部)承担,教务处负责协调。
第十三条 每学期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程序
(一)每学期第9-10周,教务处会同各二级学院(部)核对、确认下一学期各专业教学执行计划;
(二)每学期第11-12周,各二级学院(部)落实下学期具体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任务;
(三)各二级学院于学期末形成下学期课程表,及时通知有关教师和学生;
(四)课程负责人会同主讲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在正式上课前编制好本课程的授课进度计划。
第十四条 每学期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的其他要求
(一)二级学院(部)负责编制分学期的专业教学计划,落实每学期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教师和教学场所安排、考核方式等。
(二)二级学院(部)负责落实各项教学任务。二级学院(部)要选聘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优秀教师上教学第一线,担任主讲教师。
(三)二级学院(部)必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每一门课程的课程教学大纲、教材及必要的教学条件,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
(四)由教师和相关职能部门编制单项教学环节组织计划,如实验教学安排计划、实习计划、社会实践计划等。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十五条 为了维护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保持人才培养方案的相对稳定,对己经批准并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不允许更改。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 新设课程(环节)、取消课程、更改授课学期、调整授课学分学时及分配、调整周数、调整考核方式(考试或考查)分配等情况,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均属调整人才培养方案。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必须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七条 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的一般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部)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调整方案,提出申请,并填写《太阳集团tcy8722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审批表》,由二级学院(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调整方案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分管校长审批;
(三)分管校长审批后,各二级学院(部)执行。
第十八条 凡未按上述规定执行而擅自更改人才培养方案的,按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太阳集团tcy8722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办法》(教字【2011】59号)同时废止。
附件:太阳集团tcy8722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审批表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太阳集团tcy8722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审批表
学院 名称 | 专业 名称 | 层次 | ||||||||||||
人培 版本 | 适用 年级 | |||||||||||||
调整情况 (新设课程、取消课程、更改授课学期、调整学分学时及分配、调整周数、调整考核方式等) | ||||||||||||||
调 整 内 容 | 调 整 前 | 课程名称 | 课程 代码 | 开设学期 | 课程学分、学时及分配 | 周数 | 考核方式 | |||||||
学分 | 总学时 | 课内 讲授 | 课内 实验 | |||||||||||
调整后 | 课程名称 | 课程 代码 | 开设学期 | 课程学分、学时及分配 | 周数 | 考核方式 | ||||||||
学分 | 总学时 | 课内 讲授 | 课内 实验 | |||||||||||
调整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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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所在教研室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开课院部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教务处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分管校长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两份,教务处、院部分别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