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集团tcy8722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太阳集团tcy8722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校字〔2017〕8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太阳集团tcy8722章程》,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本科、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其它各类学生学籍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
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太阳集团tcy8722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请假、放弃入学资格,由招生办公室通报录取学院(“学院”以下均指二级学院),招生办主任签字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因病或因事可以向教务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接到通知后,应在一周内办结手续离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学期期末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其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高考报名登记表、政审表、体检表及学籍表、操行评定、奖励或处分材料、成绩单、学年总结、鉴定、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在校生档案由学生处统一进行管理。
第十条 应征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凭相关材料办理相应手续后可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后两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学校新生报到期间,办理相关入学手续。入伍高校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教务处组织各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八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有关缴纳学费的规定按时缴费。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缴纳学费并持有效证件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困难而放弃学业。
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作退学处理。
第四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 各专业的学制以教育部有关规定为准,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制为4年,弹性学习年限为3~8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8年。
专接本学生学制为2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3年,不能提前毕业。
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制为3年,弹性学习年限为2~5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5年。
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基础上再延长一年。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上机考试等多种方式。考查可采取平时测验、作业综合评定,也可采用考试的方式。具体考核方式由开课单位确定,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并在开课时由任课教师告知学生。必修课程的考试一般在考试周进行,考试日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其余课程随教学进度考核,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办法第二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载,取得60分及以上视为考核合格;侧重于学习过程考核的课程也可以采用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取得及格及以上视为考核合格。
五级分制与百分制的折算关系如下:
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第十八条 学生课程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参见课程教学大纲中规定。平时学习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前,根据学生听课、实验、作业、平时测验、考勤等情况综合评定,任课教师应当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九条 学校采用学分绩点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
(一)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90~100分折合为4.0绩点,优秀折合4.0绩点;
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80分折合3.0绩点,81分折合3.1绩点,余者类推,下同),良好折合3.5绩点;
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折合2.5绩点;
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及格折合1.5绩点;
60分以下(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
(二)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课程所得的绩点,由此可计算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和累计学分绩点。其计算公式如下:
1.一门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的学分×课程的绩点;
2.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学期修读课程绩点×课程学分)/∑学期修读课程学分;
3.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已修读课程绩点×课程学分)/∑已修读课程学分。
(三)每学期结束及学生修业期满都应计算学生学习的平均学分绩点。
第二十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病、伤残等不能跟班上体育课的,应当参加学校指定的保健课程。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应考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缓考申请,并附缓考原因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事后补办手续无效(紧急情况除外)。
第二十二条 学生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应当重修,原则上每门课程重修不超过两次。
课程补考成绩以卷面成绩记载,课程重修成绩由平时成绩与考试成绩综合评定,自修的课程重修成绩以实际卷面成绩记载,在成绩单中注明“补考”或“重修”字样。实践性课程只能重修,选修课程只能重选。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任课教师认定报学生所在学院备案并公告,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一)凡有作业、实验的课程,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超过学期总量的1/3(或上交作业未达到该课程规定的课时最低限)的;
(二)学生缺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1/3的;
(三)课内实验部分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取得该课程的考试资格后方能参加考试。凡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的一律以旷考论,对旷考、弃修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五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其成绩记载为“违纪”、“作弊”,成绩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照《太阳集团tcy8722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开具《学习证明》。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报学校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七条 学生如对本人考核成绩有疑义,可于下学期开学2周内向开课学院(部)申请查阅试卷,查阅试卷由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共同执行,学生不得直接查阅试卷。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休学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可替代相应课程或实践环节的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通过“慕课”平台完成的课程学习,取得“慕课”平台考核成绩合格的,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学院申请相应课程学分的认定,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可认定相应课程学分及考核成绩。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在导师或辅导员的指导下,按照各专业教育教学培养方案中规定的选修课及全校性公共选修课自主选修课程。
第三十一条 有一定自学能力,取得已修课程规定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及其以上的,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自修部分课程,并参加结课考核。政治理论课、德育课、军事理论及训练、体育课、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自修。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可申请辅修其它专业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具体事宜详见主辅修专业有关规定。
第六章 考勤与请假
第三十三条 课堂教学的学生考勤由学生所在学院和任课教师共同负责。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上课的,按旷课论。旷课学时达到《太阳集团tcy8722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规定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学生旷课学时数按如下规定计算:
(一)凡学校安排的课堂教学、实验等均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课程考核一般按2学时计算。
(二)实习、毕业设计、课程设计及学校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每天按4学时计算。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当尊重任课教师的劳动,上课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和课堂行为规范,不得迟到、早退,未经任课教师准许,不得擅离教室。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均须办理请假手续。审批和管理办法如下:
(一)学生请假3天(含3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核同意,报学生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副院长批准;
(二)学生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由辅导员、主管学生副院长审核同意,报学工处处长批准;
(三)学生请假7天以上由辅导员、主管学生副院长、院长、学工处处长审核同意,报主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四)学生在校外实习、设计期间请假,由指导教师批准;在校内实训、设计期间请假,辅导员需征得指导教师意见后再签署意见。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含专接本、对口、单招等)录取的学生,
(二)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三)艺术类招生时有特殊要求,非艺术类学生不得转入,艺术类专业学生也不得转出;艺术类内部相关专业可否相互转专业由学院决定;
(四)拟转入专业有特殊要求,而申请者不符合要求的;
(五)在校期间已经转过专业的;
(六)应当退学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推荐,经转入学院审核同意,由教务处报主管校长批准。
转专业学生一般转入同年级。经本人申请,拟转入学院考核,报学校批准,方可转入低一年级。
(一)学生转专业只能在学年末办理;
(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按审批表流程办理审批手续;
(三)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的,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四)学生原所在学院将学生学籍表原件于新学年注册前交给转入学院,学生原所在学院存复印件;
(五)学生因身体方面的原因,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不能在所学专业继续学习,需转专业的,附医院诊断证明,由学生本人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申请未经批准之前,应当在原专业学习并取得学分和成绩。转专业前不及格的课程需要重修。转专业后学院可根据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学生补修相应缺修课程。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原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原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学应当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转入专业应为相同或相近专业,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生申请书;
(二)有该学生姓名及省(市)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三)学生成绩单;
(四)转出院校同意函;
(五)拟转入院校同意函;
(六)学生表现鉴定书;
(七)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八)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一式五份)。
第四十二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学校转出至省内、外省高校时,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批、公示后,在《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由省内、外省高校转入时,由学生持转出学校批准的《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及相关材料提交至学校,经学校审批、公示后,学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学院报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转学,须经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批准,并公示5个工作日。跨省转学的,转出和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十三条 受理时间
学生申请转学,需在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向学校申请,其他时间不予受理。如审核通过,学校将于每年7月和1月向省教育厅报送相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 凡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或未办完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校、原专业学习。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五条 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下列情况学生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伤、病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停学创业的;
(四)自费出国留学的;
(五)患传染性疾病的;
(六)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
(七)学生申请坚持休学的。
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可以申请连续休学,专科生累计休学不得超过2年,本科生累计休学不得超过4年。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保留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开具《保留学籍证明书》。
第四十七条 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及法律纠纷负责。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生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八条 休学一般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休学的相关问题,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休学学生应于两周内办结休学手续后方可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发给《休学证明书》;
(二)因伤、病休学的,须持有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三)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四)休学回家所需的往返路费自理;
(五)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学校有关医疗制度办理;
(六)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拟复学的前一学期期末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不可抗力除外)不办理复学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复学的相关问题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康复诊断证明;
(二)因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或参军退役的学生,应持有关证件、证明,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继续学习,如相应年级已无该专业,可由学院提出意见,经教务处报请校领导批准后可编入相近的专业继续学习,并依据休学前已取得的学分情况,接续修读课程。
(四)复学后相关问题的处理:
1、毕业资格审核:休学前所修课程按照原年级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核,复学后所修课程按照现所在年级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核。
2、课程认定:休学前及复学后课程性质不一样的,相关课程的认定由学院负责审核确定。
第五十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若有严重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学生休学期间无特殊原因,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九章 学业警告、留级、退学、试读与延长学习年限
第五十一条 学生修完所在年级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五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获得学分总数未达到10学分的,学院予以学业警告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三条 学生一学年获得学分总数未达到20学分的,予以留级,编入下一年级就读,重新学习有关课程。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
(一)一年级获得课程学分未达到25学分的;二年级获得学分未达到25学分且累计获得学分未达到70学分的;本科四年制,三年级获得学分未达到25学分且累计获得学分未达到120学分的;
(二)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停学)未完成学业的;
(五)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而无正当理由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应当休学而拒不休学的,或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八)逾期两周未办结相关学籍变动手续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的(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除外),由学院通知学生,提交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辅导员负责送交学生本人一份,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学校网主页上公告送达,公告之日起15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事项,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退学决定书的两周内办结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在校学习超过一年的可开具肄业证书。
(二)退学学生的学费按学校财务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三)逾期两周未办结退学离校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十七条 因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应于退学的,可在开学后两周内申请试读。逾期不申请试读的,视同放弃申请试读机会,作退学处理。
申请试读,需由学生本人持家长或抚养人同意试读的函件,向所在学院申请试读,经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可试读。试读的学生一般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五十八条 对给予学业警告、留级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在学期初向学生及学生家长发送或寄送“学业情况通知书”。送交学生时由本人签字查收,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辅修专业或双学位的学生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非毕业班学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由各学院集中办理。
第六十条 留级、试读、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因专业未连续招生的,可作如下处理:
(一) 调到相近专业学习。但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
(二) 如无相近专业,可随原班学习。
第六十一条 留级、试读、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第六十二条 学业警告、留级、试读或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三条 学院应当对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毕业生资格审核。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学院应当对本科预毕业生进行学士学位资格审核。
对本科预毕业生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鉴定材料,对符合《太阳集团tcy8722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制发《太阳集团tcy8722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书》,存入学生档案。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留校察看未解除的,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结业生在校时间未达到最长年限的,可在结业后一年内按学校的规定重修,全部考核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标注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六十六条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
(二)提前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完相应学分;
(三)完成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四)办理离校手续和结算学费,符合毕业相关规定。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末提出提前毕业的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提前毕业。
学生的修业年限以学年为单位,学校不接受提前半学年毕业的申请。
第六十七条 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另一专业并达到要求的,可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跨学科门类专业且符合该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双学位。
第六十八条 在校学满一学年及其以上退学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足一年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肄业证书不能换取结业证书及毕业证书。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七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变更学籍信息具体流程:
(一)学生提出申请,写明详细变更原因。如果理由不充分或不合理,学校有权利拒绝其更改信息。
(二)学生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2、学生本人高考报名表(带照片)原件;
3、户籍部门出具的信息变更相关证明材料(如户籍证明信、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公民身份证号变更证明等有效证明);
4、填写学生更改信息审批表,学校相关工作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并盖章;
5、属于姓名、身份证号和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变更,须学校核实后以校红头文件形式出具核实调查报告。
学生姓名和身份证号原则上不允许同时修改。
第七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七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对学生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取消学籍的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生对学校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据《太阳集团tcy8722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申诉。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本、专科学生,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太阳集团tcy8722学籍管理规定》(校字[2016]105号)同时废止,其它与本规定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校教务处。
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