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集团tcy8722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太阳集团tcy8722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校字〔2018〕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按国家及省审批授权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服从国家需要,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成立太阳集团tcy8722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设学位秘书(兼职)1人。学位办公室负责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7至15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校学位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校学位委员会委员由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学术水平较高、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委员由校长提名,其中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应占半数以上,学校学术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批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
(二)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四)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学位评定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以学院为单位设立,由各学院领导和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5至7人组成,任期三年。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分委员会主任必须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各院(部)推荐,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
2.作出撤销违反有关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3.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授予条件及工作程序
第九条 授予条件
(一)课程学习及学术要求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应达到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专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学习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基本能力。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毕业时处分尚未被解除的;
2.结业离校的;
3.毕业设计(论文)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
4.毕业设计(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被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三)未取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学生取得毕业证书半年内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 工作程序
(一)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建议名单并附有关材料,报学校学位办公室复审并汇总,经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二)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有效。会议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予以审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半数及以上同意,方可批准授予学士学位,并形成太阳集团tcy8722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纪要。
(三)授予学士学位的,应填写《太阳集团tcy8722学士学位审批表》,由学位办公室存档备查。
(四)学位办公室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办理备案手续,填写和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有作假行为或在学位申请过程中有舞弊作伪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对未获得学位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对已获学位者,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其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学校对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和撤销学位处理出具决定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学生本人拒绝签收的,以二级学院指定的不少于两人签字认定的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釆取邮寄方式送达,邮寄送达的, 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难以联系的,通过学校官方网站公布处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和撤销学位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学生本人对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和撤销学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太阳集团tcy8722学生申诉规定》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位证书如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或换发。按照《太阳集团tcy8722学籍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学士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太阳集团tcy8722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院字〔2015〕36号)和《太阳集团tcy8722往届生补授学士学位暂行规定》(院字〔2015〕56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